追討拖欠稅款的措施
稅款須按照評稅通知書上的指定繳稅日期或之前繳付。如稅款在繳稅日期后欠繳,所有逾期未繳的稅款,當被作為欠稅。對于逾期未繳交的稅款,稅務局會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,旨在保障稅收和向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追收過期未繳稅款。
稅務局采取的追稅措施
對逾期未繳交的稅款征收附加費
若第一期稅款未如期清繳,稅務局會加征全部欠稅(包括第二期稅款)的 5 ﹪附加費,第二期稅款將視為立即到期論。
稅務局可在繳稅日起計 6 個月后仍未清繳的稅(包括 5 ﹪附加費)再加征 10 ﹪的附加費。
向第三者包括納稅人的雇主、銀行、租客、債務人等發(fā)出追收稅款通知書追收稅款
如納稅人仍未全部清繳稅款及附加費,稅務局通常會向第三者發(fā)出追收稅款通知書。任何人接獲追收稅款通知書,必須于法定時限內,將因該拖欠稅款的納稅人而持有,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稅額的金錢(如有的話)交予稅務局。如該人士未能照辦,則須負上被規(guī)定繳付的全部稅款的個人法律責任。
在區(qū)域法院進行民事起訴追討欠稅
稅務局可向區(qū)域法院申請發(fā)出傳訊令狀,向欠稅人進行民事起訴,追討欠稅。拖欠稅款的納稅人除須繳付在登錄判決時已到期繳付的欠稅外,還須負責繳付法院費用、定額訟費及由申索訴訟開始至判定債項全數(shù)清繳日期間的利息。
如獲法院裁定的債項仍未清繳,稅務局可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,扣押納稅人的動產;或就該名納稅人的不動產執(zhí)行押記令。稅務局亦會提出破產/清盤的申請。
如您想了解更多有關香港公司稅務問題,歡迎來電我司咨詢:400-034-0008!





